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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友推薦計畫




推薦活動說明須知:
1. 活動期間: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 活動內容: 本行現有客戶可推薦親友成為本行新興富裕新客戶、星展豐盛理財新會員或貸款戶,並於本行依據第6點規定審核認定被推薦人符合資格時,推薦人可獲得紅利點券;而被推薦人於成功完成理財健檢後,亦可獲得紅利點券,惟每人限領一次。
3. 活動推薦人資格:所有與本行從事金融交易往來(包括存款、投資、保險、信用卡、貸款)之個人客戶。自我推薦者不在本次活動範圍內,星展銀行員工不得參加本次活動。
4. 被推薦人資格:a.新興富裕新客戶:未曾在本行開立任何存款帳戶且於開戶日當月及嗣後二個月之總資產大於或等於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客戶。所稱「資產」係指存款帳戶之餘額、投資各項商品之名目本金、各項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等各項金額;「總資產」則指上述各項資產之總和,以下同。b.豐盛理財總資產200萬元以上新會員:未曾在本行開立任何存款帳戶且於開戶日當月及嗣後二個月之總資產大於或等於200萬元之客戶即符合資格。c.豐盛理財總資產400萬元以上新會員:未曾在本行開立任何存款帳戶且於開戶日當月及嗣後二個月之總資產大於或等於400萬元之客戶即符合資格。d.一般客戶升等豐盛理財總資產大於或等於400萬元新會員: 當月新增資產達400萬元(含)以上並於嗣後二個月之總資產均大於或等於400萬元之客戶即符合資格。e.一般客戶升等豐盛理財總資產大於或等於新會員: 當月新增資產達200萬元(含)以上並於嗣後二個月之總資產均大於或等於200萬元之客戶即符合資格。f.房貸新客戶:初次申請本行房貸並經本行核貸且完成撥款之客戶即符合資格。g.車貸新客戶: 初次申請本行車貸並經本行核貸且完成撥款之客戶即符合資格。
5. 同一被推薦人若先後由不同推薦人所推薦,推薦好禮將由第一位推薦人獲得。有關推薦次序先後之認定以本行收受被推薦人資料之時間為準。
6. 本行將於每月15日審核被推薦人截至前一個月底於本行之資產狀況並決定被推薦人是否符合前述第4點所定資格;如被推薦人符合上開資格,推薦人得於接獲本行電話通知後一個月內,親至指定分行領取紅利點券,紅利點券一經提領,一概不接受退換或更換,且不得折換現金,也不得轉讓,遺失恕不補發。
7. 紅利點券累積期間至2010年12月31日。
8. 紅利點券兌換期間: 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每月1~15日開放客戶至各分行辦理紅利點券兌換及相關所得稅扣繳事宜。本行將於客戶完成紅利點券兌換程序後三個星期內,將贈品送達客戶或通知客戶至分行領取。一旦完成紅利點券兌換程序,恕不接受更改或取消。逾期未兌換視同放棄,紅利點券作廢。
9. 各項贈品或服務數量有限,若選擇之項目兌換完畢,本行有權以等值之其他贈品替換。
10. 推薦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民之個人,其參加本行活動所得贈品之年度總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本行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九條之規定,按贈品價值之百分之十扣繳稅款,若推薦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贈品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扣繳稅款。
11. 本活動獎項為本行向商品/服務供應商所購買,本行與商品/服務供應商並無合夥、經紀、代理或保證關係。贈品圖片為服務商提供,贈品概以實物為準。如使用該商品/服務有瑕疵或產生任何爭議,應由商品/服務供應商負責,概與本行無涉。餐券/住宿券/機票使用之條件及限制依各飯店、旅行社規定辦理;機票及旅遊券無法指定航空公司且不含機場稅與燃油費,機場接送服務無法指定車型,餐券/住宿券/機票所示之服務係由各飯店餐廳旅行社提供,如有任何問題,逕洽各服務提供者。
12. 本活動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活動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同時使用,本行保留隨時終止或變更本活動內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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